第二案比第一案复杂得多。
这是一桩人命官司,某县城中有兄弟二人,兄名张仁,弟名张义,父早亡,母在堂,张仁娶妻李氏,张义尚未婚配。
一日,张仁暴毙于家中,死时面色青紫,七窍流血,仵作验尸后断定是中了砒霜之毒。
县官提审李家上下,李氏声称不知情,丫鬟说当日的饭食是李氏亲手所做,张义则指认是李氏毒杀亲夫。
李氏反咬一口,说张义觊觎家产,故意嫁祸于她。
县官一时难以决断,将案卷上报州府。
沈玉书接着往下看,题目附了仵作的验尸格目、李氏的供词、张义的状词、丫鬟的证词、邻里关于张氏兄弟关系的旁证,洋洋洒洒足有五六页纸。
他将所有材料通读了两遍,闭上眼睛,在脑中重新构建整个案情。
仵作的验尸格目中写得很清楚,尸身面青紫,口鼻出血,指甲发黑,胃中有砒霜残留,毒发时间大约在午时。
丫鬟证词说,当日午间是李氏亲手做的饭,端进张仁房中,夫妻二人一同用饭,张仁饭后不到半个时辰便毒发身亡。
张义则称,兄嫂素来不睦,李氏常与邻人抱怨张仁无能,早有异心。
可李氏的供词中却有一处细节让沈玉书停了笔。
李氏说,当日她与丈夫一同吃饭,吃的是一锅饭、一碗菜,若是她下的毒,为何自已安然无事?
沈玉书将这一处圈出来,又翻到丫鬟的证词。
丫鬟说,李氏与张仁分桌而食,李吃的是素菜,张仁吃的是荤菜。
再翻仵作验尸格目,张仁胃中残留的砒霜确实与荤食混合。
他继续往下翻,邻居的旁证中提到,张义与兄长关系不佳,常因家产分配争吵,张仁死前半月,张义曾扬要“让兄长好看”。
而案发当日,张义的行踪亦有些蹊跷,他自称一整个上午都在城东茶肆喝茶,但茶肆掌柜却说记得不太清楚,只说他来过又走了。
沈玉书的笔在纸上停顿许久。
这案子最巧妙的设定在于,李氏和张义都有动机,证据却都不足。
若是李氏下毒,她吃素菜而丈夫吃荤菜,确实可以解释为何只有丈夫中毒,但若真是她下的毒,这手段未免太过拙劣,倒像是有人故意将嫌疑引向她。
若是张义嫁祸,他需要提前知晓李氏当日做什么菜色,并找机会在李氏做饭时潜入厨房下毒。
突破口在哪里?
沈玉书沉吟半晌,目光落在了李氏供词中的一句话上:“当日午时,妾在厨下做饭,因案板忽然断裂,妾出去寻王木匠修理,离开了一炷香的工夫。”
案板断了?这个细节被李氏随口带过,但沈玉书没有放过。
若案板断裂是真的,那李氏离开厨房的时间,正好是有人趁机下毒的空隙。
他查了查王木匠的名字,在邻人的证词中,王木匠提到:“那日午前,张义曾来我铺中闲话,迟迟不走,快到午时才离开。”
沈玉书心中一凛。
张义在茶肆待了不到半个时辰便离开,此后去了哪里?
他先去了木匠铺,拖延王木匠,让他在案板断了之后无法立即上门修理,为投毒争取时间。
此后,他趁李氏离开厨房去找王木匠的空隙,潜入厨房下毒,案板会断怕也不仅仅是意外,张义完全可以提前做手脚。
这个推断合情合理,但沈玉书随即又冷静下来。
所有的巧合都指向张义,但这一切都是李氏的口供。
如果案板根本没有断,李氏的供词就是在撒谎。
他重新翻阅丫鬟的证词,发现丫鬟确实提到“那日案板断了,娘子去寻王木匠”,佐证了李氏的说法。
多个证人的证词能够互相印证,便不是孤证。
沈玉书理清了思路,提笔写道:“此案死者张仁,因中砒霜毒而亡,查仵作验尸格目,毒发于午时饭后,当日午间饭菜为李氏所备,然而李氏食素,张仁食荤,毒只在荤食之中。
若李氏欲毒杀亲夫,断不会用如此拙劣手段自露嫌疑,且李氏供词中所案板断裂之事,有丫鬟与王木匠证词相佐,属实无误。
李氏离开厨房寻王木匠期间,厨房无人看守约一炷香工夫,正好适合他人下手投毒。
反观张义,案发当日在茶肆坐不足半个时辰便离去,此后又在其他地方出现,行踪反常。
更可疑的是,张义在案发前曾去王木匠铺中闲话多时,有意拖延王木匠上门修理时机。
案板断裂一事,也有可能是他事先做了手脚。
又查李氏与张义各自动机,李氏虽与张仁偶有口角,但膝下已有一子,若毒杀亲夫,按律本人应被处以极刑,而且累及子女,得不偿失。
张义则因家产分配与兄长争执,张仁死后可得家产大半,动机更甚。
综上,本官裁断真凶乃张义,依《大越律·刑律·人命》,以谋杀至亲尊长论罪,处斩立决。李氏无罪开释。”
写完第二案,沈玉书整个人像是被抽去了半条命。
题目绕了太多弯,设了太多障眼法,若不是他在槐树村时帮县学先生整理过大量案牍卷宗,见识过各种五花八门案子的真实判例,只靠死读书绝不可能把案件理得如此清楚。
外面的天已经黑了,号舍里点起了蜡烛,昏黄的光在纸面上摇摇晃晃。
沈玉书揉了揉酸胀的太阳穴,翻开第三案。
第三案的题目一入眼,他整个人便愣住了。
与前两案不同,第三案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,而是一桩朝堂上的纠葛。
题目以奏疏的形式呈现,洋洋洒洒近千,大意是:
某州知州在任三年,政绩显著,百姓甚至立了德政碑,几天后却被人弹劾,说他贪墨府库银两用于私宅修缮,证据确凿。
但该知州辩称,修缮私宅所用的银子是自家祖产变卖所得,与府库无关,后面下派官员查账后发现,府库账上确实少了与修缮银两恰好相等的一笔钱。
皇帝命大理寺复审,要求考生以复审官身份拟一份复审意见。
这题的难点不在于律条,若是按贪墨之罪处理,知州依律当斩。
真正让沈玉书感到棘手的是题目最后附的一行小字:“该知州在任三年,减税三成,新修水利四十二处,使一州之民免受饥馑。功德碑为其离任时百姓自发捐建。”
这不是一道律法题,这是一道政治题。
题目里的知州是一个能吏,他有政绩,做了实事,百姓感激他,但同时他又有贪墨的嫌疑。
证据看似确凿,若是按律严办,杀了一个能吏,寒了一州百姓的心。
若是因他有政绩而宽纵,那律法的威严何在?
沈玉书靠在冰冷的号舍墙壁上,慢慢闭上了眼睛。
一瞬间的功夫他想到了很多事。
长明书院里那些只知道背诵经义的学子,槐树村里那些被县吏盘剥却无处申冤的乡民,还有母亲曾教过他的话——“律法是死物,但用律法的人是活的。”
过了好一会儿,他睁开眼睛,重新拿起案卷,从头到尾逐字细读。
复审材料中附了府库账目的详细记录,沈玉书一页一页地往下看。
他的目光忽然停在一处。
修缮私宅所用的木料、石料、工匠银两,合计三千二百两,而府库账上缺少的那笔钱,数目也是三千二百两,一分不差。
太巧了。
巧得让人不敢相信。
沈玉书又从头把账目翻了一遍,这次他找出了问题的关键。